換言之,Google 未來仍可付費給設備廠商或瀏覽器業者、以合作預裝其產品,但不得要求對方獨家預設 Google 搜尋引擎,同時必須提供一定程度的資料共享給競爭對手,以減少對手的資料規模劣勢。梅塔法官明確拒絕了司法部要求拆分 Chrome 和 Android 的請求,並在裁決書中直言原告尋求強制剝離這些核心資產的訴求超出了合理範圍,指出 Google 並未利用 Chrome 或 Android 從事非法壟斷行為。
裁決的另一重點是資料共享義務:Google 必須與特定競爭對手分享部分搜尋查詢及其他資料,此舉降低 Google 藉由壟斷用戶資料量所形成的競爭優勢、並幫助對手改進搜尋演算法、促進廣告市場競爭。然而,法院並未對資料共享的細節做公開說明──Google 方面對此深表憂慮,認為這可能洩露商業祕密並帶來隱私和安全風險。皮查伊曾證詞表示,競爭對手若取得這些資料,恐將逆向 Google 的技術架構。
未來資料共享的範圍與機制如何制定,勢必成為此裁決實施中的關鍵議題。
投資人鬆一口氣
梅塔法官此番判決在科技產業引發強烈關注。對許多裝置製造商和瀏覽器公司而言,這是一場勝利。裁決允許他們繼續從 Google 獲取搜尋分潤收益,同時擺脫被迫獨家預設的限制。以 Apple 為例,其每年從Google取得約 200 億美元搜尋分潤。如今法院明示該安排可以繼續,只是不得排他,意味著 Apple 未來若願意,可同時提供其他搜尋引擎選項或提高向 Google 收取的代價。
判決確認後,Alphabet 和 Apple 的股價均在盤後交易中顯著上揚。投資界普遍鬆了一口氣,認為法院避免了對 Google 祭出最嚴厲的分拆手段,消除了對 Chrome 和 Android 這兩塊重要業務被迫出售的不確定性。路透社分析指出,共享資料的義務雖將在一定程度上強化 Google 對手的廣告業務實力,但免於剝離核心產品顯然讓市場對 Google 整體業務前景更為安心。
對 Google 而言,裁決結果是喜憂參半:好消息是公司保住了 Chrome 瀏覽器和 Android 系統這兩大生態版圖,不必面臨被支解的命運。Chrome 瀏覽器深度整合了 Google 的專有技術,若被迫出售將損及 Chrome 長遠的生存能力。如今法院採納了這一觀點,避免了最壞的結果。
然而,Google 仍必須改變其長久以來的市場策略,未來 Google 將無法再以獨家協議封鎖競爭對手、取得預設搜尋引擎地位,同時還要向對手提供珍貴的搜尋資料。Google 已表態將對這一裁決提起上訴,預計上訴審理可能拖延數年,在此期間該裁決的執行也將暫緩。這意味著 Google 可以暫時維持現狀,但最終仍須面對行為拘束和市場格局可能生變的現實。
政府監管與壟斷破解的拉鋸
紐約時報的評論指出:矽谷巨擘愛講白手起家的神話,卻忽略了背後聯邦政府的長期扶持與關鍵介入:上世紀中要求 AT&T 和 RCA 分享專利、1970 年代促使 IBM 開放軟體生態、到 2001 年限制微軟壟斷瀏覽器以保護網際網路創新,每一次反壟斷執法都為新創公司崛起鋪平了道路。過去二十年,美國政府放鬆反壟斷執法,反而讓少數科技巨頭得以吞併新興競爭者、鞏固霸主地位。
如今透過 Google 一案要求其開放資料、解除封鎖,正是讓市場恢復活力的遲來之舉。限制巨頭並不等於扼殺創新,反是為下一代創新者騰出空間;就像當年的 AT&T、IBM、微軟在被約束後仍然運轉良好且獲利豐厚,但新創公司(如 Google 本身)也因此找到了機會。
這樣看來,法官此次拒絕將 Chrome 與 Android 從 Google 強制出售是明智之舉,在維持市場創新誘因與糾正違法行為之間取得了相對平衡。這種優先考慮「限制預設獨占條款」、「鼓勵用戶自由切換」搜尋服務的判決,很像美國商業市場會形成的判決──主要是提供消費者更多的自由,這部份是透過限制 Google 的權力而達成。
AI 衝擊與未來競爭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裁決中特別提到:生成式人工智慧聊天機器人(如 OpenAI 的 ChatGPT 等)正迅速崛起為搜尋的「新生競爭威脅」。法官設計補救措施的一大用意,就是確保 Google 在傳統搜尋領域的優勢不會順勢延伸至 AI 新領域。
因此,裁決除了限制預設搜尋壟斷外,也涵蓋 Google 的生成式 AI 產品(如對話機器人)的分發不得有排他協議。這意味著 Google 未來即便向手機或瀏覽器廠商提供其最新的 AI服務,也不能要求獨家預裝,同時要確保競爭對手的AI產品有機會獲得公平露出。
如果說傳統搜尋引擎的壟斷已經讓市場受損,那麼在 AI 工具興起之際就設防,或可避免重蹈覆轍。隨著 ChatGPT、Bing Chat 等生成式AI工具開始分流用戶的資訊搜尋需求,Google 在搜尋領域的龍頭地位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而此次裁決正好試圖藉由規範 Google 行為,讓未來的 AI 資訊生態呈現更多元的競爭局面。
當然,也有人質疑這種樂觀預期,認為僅靠一紙判決不足以培養出可抗衡 Google 的搜尋或 AI 對手,除非監管機構後續持續關注並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